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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小区的物业在监控我,让我很没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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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4-4-22 16:45

感觉小区的物业在监控我,让我很没安全感

什么时候出门,干了什么都知道,我出门取了个快递物业管家就给我发消息了…隐私全没了

想搬到村里住了…
本帖最后由 leeseean 于 24-4-22 16:49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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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4-4-22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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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4-4-22 17:30
bobo198504 发表于 24-4-22 17:19
每次快递小哥一敲门,我的名字和地址是不是就暴露了?感觉有点不安全啊。

装了个智能门锁,是不是我啥时 ...

https://new.qq.com/rain/a/20221103A093MB00

几年前的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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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4-4-22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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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4-4-22 17:44
好恐怖,我竟被物业实时监控!”
四川成都,一男子走到小区,被邻居多次提醒,说他被物业实时监视,还会发到物业群里。男子觉得恐怖又疑惑,自己又不是什么大人物,为什么要监视他呢?

刘先生所在的小区虽然物业管理和服务都不怎么样,但是唯一有一点做得比较好,就是在小区装了特别多的摄像头。门厅、楼道、车库、院子、电梯等等地方,全都有监控。

业主对于这一点都比较满意,觉得这样更能保护他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万万没想到,这些监控竟成了心里阴暗之人干不光彩事情的工具。

一天,刘先生走在小区里,一个陌生的小伙过来拍拍他的肩膀告诉他:哥们,你和物业没过节吧?物业的人天天监视你的一举一动,你可得提防着点。

刘先生听到这话很诧异,自己又不是什么大人物,既没违法,也没犯罪,监视他干啥?刘先生以为小伙认错人了,就一笑而过,没有放在心上。

又过了一段时间,刘先生走着走着,又被一个人叫住,再次表示他被小区物业监视了,要他小心点。

刘先生这下有点担心了,看来不是自己多虑,估计真有此事。但他实在是想不通,自己普普通通的一个老百姓,物业监视他干嘛呢?

很快,刘先生心中的谜团被解开了。刘先生刚好认识一个小区的保安,不过干了几个月就离职了。一天下班的路上,两个人碰巧遇见了,保安把刘先生拉到一边,告知物业每天都在监视他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还会发到物业群里去。

随即,保安拿出手机,给刘先生看了他原来保存的一些视频和聊天截图。聊天记录里面记录着,刘先生几点出门几点回家,和什么特殊的人见了面,谁去了他家等等。

刘先生一看惊呆了,他这才知道,自己每天都被监视,没有一点隐私可言,更可怕的是,这种监视已经长达一年多。

通过追问,刘先生还知道了,小区里不止他一个享受这种“待遇”,还有其他八九名业主也是物业监视的对象。


物业将他们这些人的门牌号,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掌握一清二楚,他们的一举一动随时向群里汇报。其中,有几个还是女业主,他们也丝毫不顾女子们的隐私。

刘先生一看这些人的照片和视频,很快发现,被监视的人都是成立业委会的组织者和带头人,这也就是他们被物业监视的原因。

原来,由于他们小区的物业在管理和服务方面做得不好,还推出了一个霸王条款,而且对待业主的态度不友好,所以引起了很多业主的不满。大家就想成立一个业委会,维护业主们的合法权益。

为人正直、热心肠的刘先生就是一个带头人,很多业主纷纷响应。后来,物业也找过刘先生,先是威逼,刘先生表示法治社会,他不怕。后又是利诱,说如果解散业委会,就免除刘先生五年物业费等其他好处,刘先生全都拒绝了。

刘先生以为此事就过去了,他万万没想到,自己却被监视。刘先生才不会善罢甘休,他调查清楚后,马上报了警,准备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物业公司花费这么大的精力去监控刘先生等业委会成员的一举一动,还不如好好想着服务好业主,这才是正路。这样的举动,真的是不解决问题,只解决发现问题的人,岂不是掩耳盗铃吗?


1、物业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刘先生的个人隐私权。

《民法典》第1032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本案中,物业公司监控刘先生和其他业委会成员,把他们的一举一动都记录下来,这样的行为确实让人后背发凉,听着都感觉害怕。

物业的行为已经构成刺探、侵扰、公开刘先生隐私权,严重侵害了刘先生的合法权益。

2、对于物业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有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行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物业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刘先生的隐私权,物业负责人和侵害刘先生隐私权的工作人员很可能面临行政拘留或者罚款的处罚。


3、除了行政处罚以外,物业还有民事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79条规定: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及赔礼道歉等多种方式。

物业把刘先生等几个人的一言一行记录下来,甚至还把视频发到物业群里,这些行为都是损害别人隐私权的行为。

对于该侵权行为,物业需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的赔偿,需要马上停止对刘先生等人的监控行为,并删除所留存的图片、视频等记录。除此之外,还要赔礼道歉,对业委会成员公开道歉。

物业应该是好好服务业主,而不是想着怎么算计业主,只有服务好业主,双方才能更好的相处。

该案件提醒我们,物业现在太缺少监管,希望有关部门能尽快加强立法,对物业乱象好好治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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