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盛声国际音乐侵犯顾客名誉权
2017年4月6日通过百度搜索录音棚来到盛声国际音乐录音棚录制第一首翻唱,至2017年6月11日最后一首翻唱录完,后通过微信与对方沟通确定交付最后成品(一张翻唱碟)日期为通2017年8月31日,期间对方发过几首试听,效果不是很满意,并用文字及照片方式通过微信告知对方需要改动的地方,但对方以顾客不专业为由明显拒绝,并要求顾客找到专业人士拉进微信群里沟通,没有这么做后,开始对顾客进行人格攻击。到方2017年8月31日微信沟通无果并没有收到交付物后,顾客如实把微信截屏及对方发来的试听(盛声认为做的非常好没有必要改的)进行评论,至此盛声对顾客的人格攻击更加变本加利。根据民法中关于侵犯公民名誉权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盛声录音棚已然侵犯了我的名誉权,同时在大众点评中对方威胁要到顾客家人的公司及家里去闹,给顾客的家人造成很大的心理压力。因此,本人将保留对盛声国际音乐的诉讼权利。至此本人将不再回复任何留言,敬请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