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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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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16 24-1-13 12:31
精神病是一种工具,看怎么用。现实中看到更多的是用于恶的帮凶、挡箭牌。其实运用恰当,也可以作为绕过法律伸张正义的手段。

137
#17 24-1-13 13:15
karf 发表于 24-1-13 12:31
精神病是一种工具,看怎么用。现实中看到更多的是用于恶的帮凶、挡箭牌。其实运用恰当,也可以作为绕过法律 ...

这个说法太有点无奈无什么之类的感觉了。

我觉得还是以正常之道才是目的吧。


13871
#18 24-1-13 13:20
我认识很多精神病人,你怎么知道他们什么时候会杀人,如果不发病跟正常人差不多那怎么办
观众反应

137
#19 24-1-13 13:52
hjun 发表于 24-1-13 13:20
我认识很多精神病人,你怎么知道他们什么时候会杀人,如果不发病跟正常人差不多那怎么办

这是另外一个问题。我想表达的,主要是在患者造成危害之后的一些事情。

当然,对于你说的情况,我之前说过,需要有关方面去作更多更深入的研究与解释的。因为我们在这里聊的,只是一些比较表面性质的事情。

我的意思是,对于精神病患者对各方面的危害,应该有更好更全面的一个对应方法吧。


559
#20 24-1-13 14:01
以前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人强制收院,少了许多隐患。现在好多这种精神病人在社会上没人管,一旦发作就非常危险。

137
#21 24-1-13 14:15
yx5516 发表于 24-1-13 14:01
以前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人强制收院,少了许多隐患。现在好多这种精神病人在社会上没人管,一旦发作就非常危 ...

这可能真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


991
#22 24-1-13 17:18
MME 发表于 24-1-13 11:00
都重要,就是说,对精神病患者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要更加重视,要让造成危害的人承担更加多的相应责任。就 ...

要注意,不要笼统地说精神病人犯法不受刑事责任,更不要说精神病人不负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都需要承担,其次:

刑法中只有精神病患者在发病状态犯法才不承担刑事责任。这包括完全精神病(无刑事责任能力)和间歇性精神病(在无刑事责任能力和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之间转换),前者犯法不负刑事责任,后者发病状态犯法不负刑事责任,未发病犯法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还有一种是轻微精神病患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需要负刑事责任,但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如果对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患者一律处以负刑事责任,这将违反刑法犯罪论要件中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即要成立一个犯罪,必须主观有犯罪意图+客观实施了危害行为。

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并无主观犯罪的认识,只有客观的行为,不应以犯罪论处。

否则这将扩大刑法的刑罚权,势必造成权力的滥用。

再次,在民法中,完全精神病患者的民事行为能力被“剥夺”(无民事行为能力),生活中绝大多数民事法律行为都无法独自实施,必须要监护人代理。你不能“剥夺”了对方的民事行为能力,又让其承担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吧。十分不准确的比喻就是,平时把狗拴的严严的,狗发疯咬了人又气愤地杀掉。


本帖最后由 JasonSun 于 24-1-13 20:12 编辑

137
#23 24-1-13 18:07
JasonSun 发表于 24-1-13 17:18
要注意,不要笼统地说精神病人犯法不受刑事责任,更不要说精神病人不负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都需要承担 ...

这个回复,至少对我来说,对这方面有了更多的认识了。不过还没有很认真的去阅读理解,先回复几句。

精神病人是一个比较特殊的群体,需负怎样的责任那些,我觉得需要明白的一点是,他们是具有对其他人造成重大致命危害的能力的,所以一词“精神病”就忽视这个忽视那个的话,是不是有一点需要更多的思考呢。

对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在限制他们民事权力时,对他们没有致命甚至任何伤害的,但他们却随时有可能对别人造成重大至致死的伤害的。


991
#24 24-1-13 19:02
MME 发表于 24-1-13 18:07
这个回复,至少对我来说,对这方面有了更多的认识了。不过还没有很认真的去阅读理解,先回复几句。

精 ...

所以要严加监管,而不是附加于他们事后刑事责任。法律这么规定其实倡导的就是社会保障的健全。完善医学对精神病种类病情的区分和检测。

精神病患者违法,反映的是社会的问题,从社会下手。出问题首先要解决问题的根因,而不是一味解决制造问题的人, 本帖最后由 JasonSun 于 24-1-13 19:04 编辑

137
#25 24-1-13 19:28
JasonSun 发表于 24-1-13 19:02
所以要严加监管,而不是附加于他们事后刑事责任。法律这么规定其实倡导的就是社会保障的健全。完善医学对 ...

我觉得不可以简单的这样说。

1,如果谁违法了,都说归咎于社会,都说社会的问题,环境所逼,都应该从轻处理,那岂不乱套了。因为违法的人,绝对能找到1万个理由推卸责任的。

2,监管要严加,法则要更全面更有效,这是对全社会所有人的负责与保障。


991
#26 24-1-13 19:59
MME 发表于 24-1-13 19:28
我觉得不可以简单的这样说。

1,如果谁违法了,都说归咎于社会,都说社会的问题,环境所逼,都应该从 ...

刑法中,只有两个特殊的人群是任何情况都不负刑事责任的,一个是严重精神病发病者,一个是不满12岁小孩。

12至16岁少年大部分违法不负刑事责任,少数几个严重犯罪负刑事责任。

注意我说的是“精神病患者违法,反映的是社会的问题,从社会下手”。不要做扩展。

137
#27 24-1-13 20:11
JasonSun 发表于 24-1-13 17:18
要注意,不要笼统地说精神病人犯法不受刑事责任,更不要说精神病人不负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都需要承担 ...

认真的看了一下这个回复,其他的还是那一句,不能以“精神病”一词抹刹了一些东西。

其次,你说的“主观有犯罪意图+客观实施了危害行为”,这个也是有道理的。不过我举个例子。

比如说有个人走在路上,突然心血来潮,在路边捡个利器杀害了一个默生路人。没有精神病记录,之后检测也没有精神病表现。没有预定意图的,那不知道属于什么行为了。他会不会以精神病去推卸呢。

又或者说,精神病患者在杀人的时候是病发还是不病发呢……

只能说,很多需要思考的地方。我只是不知道法律中函盖了多少情况。


888
#28 24-1-13 20:14
未成年人犯罪,处罚力度加重,这是世界大趋势。

精神病人犯罪,处罚力度加重,这恐怕目前还没看到有这个趋势吧。其实已经很重了
楼主说说该具体怎么监管,处罚加重该怎么加?我们学习一下
本帖最后由 忐中忑 于 24-1-13 20:15 编辑

991
#29 24-1-13 20:22
MME 发表于 24-1-13 20:11
认真的看了一下这个回复,其他的还是那一句,不能以“精神病”一词抹刹了一些东西。

其次,你说的“主 ...

所以我一直在强调要”完善医学以及对精神病种类病情的区分和检测、鉴定“。

针对你说的问题,司法机关需依据检测机构的报告来决定如何判处。你如果没有精神病,硬装精神病还能蒙混过关我也算你是人才了。

你不能应为检测技术不过关就一棍子打死一律按犯罪论处,这绝对会导致许多冤案错案。

另外,就像罗翔经常说的,刑法依靠的是经验,不是绝对的逻辑。人类的理性是有限的,正因如此,人类始终是在追求完美的路途上。

888
#30 24-1-13 20:25
楼主是认为装精神病就能逃避责任和处罚。
楼主有点天真哦。关键是装不了哇。有那么简单吗?
如果他真的有通天的本事,人家有一百种方法脱身,装精神病又算什么呢。
本帖最后由 忐中忑 于 24-1-13 20:32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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