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注意,不要笼统地说精神病人犯法不受刑事责任,更不要说精神病人不负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都需要承担,其次:
刑法中只有精神病患者在发病状态犯法才不承担刑事责任。这包括完全精神病(无刑事责任能力)和间歇性精神病(在无刑事责任能力和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之间转换),前者犯法不负刑事责任,后者发病状态犯法不负刑事责任,未发病犯法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还有一种是轻微精神病患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需要负刑事责任,但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如果对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患者一律处以负刑事责任,这将违反刑法犯罪论要件中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即要成立一个犯罪,必须主观有犯罪意图+客观实施了危害行为。
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并无主观犯罪的认识,只有客观的行为,不应以犯罪论处。
否则这将扩大刑法的刑罚权,势必造成权力的滥用。
再次,在民法中,完全精神病患者的民事行为能力被“剥夺”(无民事行为能力),生活中绝大多数民事法律行为都无法独自实施,必须要监护人代理。你不能“剥夺”了对方的民事行为能力,又让其承担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吧。十分不准确的比喻就是,平时把狗拴的严严的,狗发疯咬了人又气愤地杀掉。
本帖最后由 JasonSun 于 24-1-13 20:12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