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总受伤害 于 2006-2-14 00:16 发表
陈开歌拍的电影是不是垃圾的,是陈凯歌自己的事情
而驴恶搞就包括了陈凯歌,所以就不是驴自己的事情了
陈凯歌要把电影拍成什么样,是陈凯歌自己的事情。
如同一个产品的开发商要把产品做成什么样,也是人家开发商的事情。
问题是:1.在一个电影(产品),没有上影(上市)之前要不要作宣传(广告)?
2.怎么做?
在宣传(广告)的影响下:影迷(消费者)在看过电影介绍(产品广告)后觉得,应该去看看 (购买产品)。
结果:1.影片(产品)很好,值得观看(值得购买)。
2.影片(产品)非常不好,不值得观看(不值得购买)。
好了,现在来说说结果2。
消费者购买的产品不满意或是有质量问题能不能退或是换呢?
消费者对产品不满意是不是还能去消费者协会投诉?
当然物质存在的物品和电影是不一样的,观众在看了电影介绍宣传后购票进入影院,看完后不满意也不可能要求退票,除非遇到电影没有播放完或是其他因素。
那么,同样是消费;同样是花了自己的钱。一个是不满意或是有质量问题可以退换。
另外一种就是不满意也的忍了(可能忍的了吗?)。这时胡戈的<一个馒头得血案>出现了,广大影迷观众看后觉得,忍了好长时间的郁闷终于释放了。
随后有报道说陈凯歌要告胡戈。
陈凯歌想告谁告谁,那是他的权益。
观众想支持谁支持谁,这是观众的权益。
胡戈(在没有任何的直接经济利益获取下)想改什么改什么,这是他的权益。
如同你(在不违反论坛规定下)想说什么说什么一样,这个是你的权益。
你在上面的答复里有说,“一句话搞定你的语言:没人拿着刀逼着你去电影院看<无极>谢谢
”,这句话说的不对。
我买了个某某公司的产品,质量有问题。我去消协投诉,消协的人会对我说“人家又没有架着刀子让你去买”吗?
说这么多只是觉得你开始的心态还比较冷静,后来变味了。
而且不要提中国的法律,在电视上经常看到记者问某些司法人士一些法律问题,得到的有很多回答都是“法律在某某上面还没有相关的规定或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