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总受伤害 于 2006-2-14 01:30 发表
一: 在乎钱,并不是无耻.人得生活需要钱.谁都在乎钱.如果你不在乎,如果你很纯洁,OK.你把你所有钱都捐了吧
二: 观众指是工具?不是工具.但是陈凯歌得电影就是商业电影,他需要得是票房,而他花钱拍出来得电影 ...
哈哈……终于理智冷静的看完了~~~
ps
1.好像没人说在乎钱是无耻吧
2.楼主到底是谁?为什么可以冷静理智从容地告诉说不在乎钱的人,如果人家很纯洁,要把钱捐了。
(本人就是不在乎钱的人,而且很纯洁。,好像当今世上还没有人能支配我的钱哈哈!!!!)
3.请问楼主你知道商业法吗???你知道以前的温州皮鞋为什么被封杀吗?让我来教教你吧无知的孩子:既然是商业电影他是卖方,请您别忽律了买方,相互相成的缺一不可。一旦从卖出第一张票开始,买卖双方都已经激活了法定合同,(这笔交易当然还牵涉到的制造商,货源供方,中继商,场方……等等,直至消费者。都是当事人,都有权力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各方都得按互惠互利,责权利平等的条件下操作(这些可以去合同法哪里查,应该是属于普法范畴),否则的话,嘿嘿,结果就不用说了吧。甚者,如果合同上责权利不平等的话视为无效合同,是有欺诈的话视为虚假合同,那就货款越大罪越大,甚至大到可以与制假发票同罪。
小贴士:何谓合同欺诈,包括虚假合同。何谓虚假合同,包括(产品与合同所写不符,质量不合格,产品与广告不符……等等)如果使用此类产品(包括文化产品)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都得赔赏(如果法律真正是公正的话),除非受害者不起诉。
著作版权是专利法里面的一种,专利法有外形专利、功能专利、材料专利……等等
例:邮政部门的绿颜色就是一项典型的专利。但是他也有范围的。他不能限制人家用同样的颜色去做网页。他不能限制人家用邮政车的原型缩小n倍去做玩具车。(呵呵,玩具车还是有商业用途的哪)哪请你冷静理智的思考一下吧。
嘿嘿扯远了。……
再ps:我不是律师,但是打过官司,算久病成良医吧,嘿嘿反正学点对自己有好处,起码牵涉到这方面的事情不会闹笑话。。。。。
继续ps:如果真要玩官司的话,牵涉到的法多着呢。哪个什么 导演 撑开割 时间耗得起吗?
法院接案子是要事发地法院,不是他指定的哪个法院,也不可能到最高人民法院。难道他不懂吗?网络有法院吗??他的律师难道不会告诉他3亿的诉讼费要多少吗??侵权这个老大难问题发生在网络上,谁看到过权威的司法解释??没有传播就不存在侵权不侵权的,所谓的传播都是广大的网民,驴自己又没有复制过一份。。利用素材自己学习研究影视创作,这难道也算剽窃他人成果??没有剽窃他人的成果据为己有,还算盗版吗???不存在盗版,那个伟大的陈导的正当权益受侵犯了吗??既然他的正当权益没受侵犯,何来的维护正当权益???
看来又是一个无极的笑话
唯一的解释 哼哼 抄作。。。。而且是卑劣的炒作……………………
但是,话反过来说。不是没有吃官司的可能。。。因为中国的法律以及法官,不一定时时刻刻均衡得这么好。有时也有失衡的时候。》》》》。》》》》》但愿不要冒红失真………………
路人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