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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拍乐高》节目歌曲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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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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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4-15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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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拍乐高》节目歌曲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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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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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4-15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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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这个题目第一反应是黑毛大师的帖子。。。。然后不顾联通的狗屎网速,冲进来膜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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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水寒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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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4-15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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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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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4-15 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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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嵌入的网页:
http://ent.sina.com.cn/y/2009-10-20/2003273837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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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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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4-15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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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闻 网上这份合同 与实际签的有出入? 不知哪位朋友有收到过合同 发上来一起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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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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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4-15 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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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梦工场单曲授权合约书
甲方:
北京音乐梦工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立合约书人
乙方:
兹就乙方将其享有的下列音乐著作(词/曲著作权)(下简称“本著作”)独占性授权于甲方。本著作名称及乙方享有本著作类别及所占比例之内容如下:
著作名称
享有著作权类别(词)
享有著作权类别(曲)
享有著作权比例
一、授权范围
1
、乙方授权甲方行使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享有的权利(见本合约附件1);
2
、
此种授权为独占性授权,
即在本合约
约定的期间、地域内,
除甲方书面同意以外,乙方不得再行使用;
3
、
授权地区为全世界范围内;
4
、本著作词著作权人、曲著作权人已经授权甲方指定的演唱者演唱本著作。本著作词著作权人、曲著作权人对作品的著作权的份额可以自行协商确定,但不得对抗甲方依照本合约应当得到的授权和权益(此条针对本著作词、曲作者不是同一人的情形);
5
、乙方交付本著作于甲方前,如有其他参与填词、赋曲、配器、录音、制作等的各方的权利人,应当由本著作词著作权人、曲著作权人等权利人根据内部约定买断或者给与补偿,但其他参与方无权享有与本著作相关的任何著作权或邻接权。
二、授权期限
授权期限为
公元
年
月
日至公元
年
月
日,
共
年。
三、甲方的权利义务
1、
权利
(1)根据市场需要,经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对本著作词、曲、编排、配唱等项目进行一定程度的修改及完善工作,甲方的该行为不视为对本著作修改权、保护本著作完整权的侵害;
(2)修改后的本著作,修改部分如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时,该部分的著作权归甲方享有
;
针对完善后的本著作,甲方有权在乙方姓名后,跟署甲方的名称;
(3)甲方拥有本著作的如下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①
复制权
②
发行权
③
出租权
④
展览权
⑤
表演权
⑥
放映权
⑥
广播权
⑦
信息网络传播权
⑧
摄制权
9
改编权
10
翻译权
11
汇编权
12
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见本合约附件
1
)
13
甲方有权将乙方所授权内容另行授权第三方并收取使用报酬,其收益依本约第六条之盈利分配;
(
4
)本合约期满后,甲方仍享有本著作永久性非商业用途之使用权。
2
、义务
(1)本合约有效期间,甲方应秉持公平合理与He法Xing处置本著作的使用及转授权的价格、方式、对象及相关著作权人之收益分配;
(2)甲方应根据市场情况,有针对性地推广本著作,在推广本著作的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负责承担;
(3)甲方对本著作的歌词、旋律、编曲、演唱等内容根据制作、推广、运营的需要进行本著作打磨、本著作修整、本著作编曲配唱等完善性工作。相关所发生的费用及人力均由甲方出资承担;
(4)甲方将对本著作做出市场推广计划,采用电视、网络、广播、平面媒体等国家允许的立体化推广方式,以扩大本著作的知名度,为本著作开拓市场和发展业务奠定基础;做出有的放矢的包装和市场推广活动,并在和乙方进行沟通确认后开始实施;甲方有权在甲方制作的各类节目中根据需要使用和推广本著作、对本著作进行任何形式的推广活动;在推广过程中所需财力及人力成本均由甲方出资承担;
(5)甲方在对本著作的营销过程中所需的财力及人力成本由甲方出资承担;
(6)甲方将在甲方的电子媒体网络无偿为乙方以及本著作做推广宣传,并做图片、音像资料的更新;所需财力及人力成本由甲方承担;
(7)在本合约存续期间内,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本著作授权第三方。
四、乙方的权利义务
1
、权利
(1)
乙
方对本著作享有署名权;
(2)乙方就本著作产生的利润,享有本合约第六条之盈利分配;
(3)乙方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可以将本著作用于非商业用途;
(4)乙方有权就甲方提出的推广方案提出建议供甲方参考。
2
、义务
(1)乙方需积极配合甲方,完成对本著作在包装、节目录制、推广运营时所需要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将本著作之名称、歌词、旋律、乙方姓名、相片及形象等,使用于本合约有关之电视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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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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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0-4-15 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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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宣传及宣传材料上(含电子网络上之宣传);
(2)乙方不可通过任何方式透露或公开与甲方合作事宜相关的任何消息,或利用本合作进行任何其他赢利行为;
(3)
乙方保证对在讨
论、签订、执行本合约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甲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等)予以保密,以维护双方共同利益;
(4)如甲方认为必要时,乙方应另行签署关于本著作授权于甲方的授权书;
(5)乙方应于签订本合约时交付本著作,甲方应为乙方出具收到本著作的
相关手续。
五、权利担保
1
、乙方承诺不须经其他单位或个人同意,或已取得
此项同意,而有权签订本合约,取得此项同意的,应出具取得同意的证明;
2
、本著作为原创之著作,乙方拥有完整著作权,乙方保证行使本著作之权利不会构成对任何第三方之任何侵权行为或其它违法行为;
3
、如乙方的创作中涉及对第三方作品的使用,则应由乙方取得相关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必要的费用,乙方与甲方签订本合约时应出示已取得许可的证据和已支付必要费用的证明;
4
、若有第三方就本著作对甲方主张权利、提出异议或提起诉讼时,乙方应提供甲方必要之协助与证明。若因乙方违反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之保证,乙方应负法律责任并赔偿甲方所有之损失和负担全部费用(含律师费、诉讼费等);甲方有权单方以书面形式解除本合约。
六、盈利分配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九)项即表演权(演唱权)的财产权益分配:如发生本著作表演权购买的行为,购买方式、时间由甲方代为执行,在缴纳完应发生的税费后,剩余收益甲乙双方分配比例为:甲方40%;乙方60%;
2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八)项、第(十)项至第(十一)项、第(十三)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财产权益(见本合同附件1)客观上难以获取并存在数据统计上的困难,双方同意,甲方不再向乙方另行分配,将本款所产生之财产权益折合为本条第三款之盈利总额(
包括推广宣传成本、运营商有关费用、未收回款项等相关费用
)的
2%
,在执行本条第三款时进行追加分配;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财产权益分配:本著作在通过甲方对包括但不限于移动、电信、联通的营销实现盈利后,乙方将获得盈利总额(
包括推广宣传成本、运营商有关费用、未收回款项等相关费用
)的 10%(含本条第二款中折算追加的2%),盈利额所依据的下载流量和数据,甲方将依照包括但不限于移动、电信、联通方提供的真实数据流量以透明的方式公示给乙方,供乙方查证。
4
、结算:
(1)表演权(演唱权)的财产权益分配结算方式:甲方于发生交易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
甲方代为乙方扣除并缴纳税费;
(2)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财产权益分配结算方式:
甲方于运营商向甲方结算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按照本合约标准予以结算,甲方代为乙方扣除并缴纳税费。
七、违约责任
1
、甲乙双方均应全面认真地履行本合约项下约定的义务,如发生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
、该损失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引起的直接损失、可预期的间接损失及额外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行政罚款、律师费等);
3
、本合约存续期间内,乙方授权给任何第三方使用本著作,甲方有权单方以书面形式解除本合约,并有权取得乙方擅自使用或授权给任何第三方使用本著作过程中所实际获得的及约定获得的全部报酬,并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贰拾
万元整,同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为推广和运营本著作实际发生的所有费用;
4
、如乙方不享有或部分不享有本著作的著作权,甲方有权单方以书面形式解除本合约,要求乙方承担甲方为推广和运营本著作已支付的所有费用,并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伍拾
万元整;
5
、如甲方未按本合约约定时间及约定比例给付乙方分成费用构成实质性违约,乙方有权单方以书面形式解除本合约,并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贰拾
万元整;
6
、自本合约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如甲方没有对本著作进行推广、宣传、包装等事宜,乙方有权单方以书面形式解除本合同。
八、合约的解除
1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解除本合约;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甲乙双方均有权解除本合约;
3
、除
本合约条款特别约定的违约责任外,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约约定之义务,另一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在三十日内对其违约行为进行纠正或补救;如在上述期限内违约方对其行为未能采取有效的纠正或补救措施,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合约
;
4
、甲、乙任何一方在行使法定或约定的单方解除权时,需在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九、不可抗力
1
、如果
本合约
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
本合约
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3日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发生后7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及其持续时间的相关证据,以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不可抗力发生后,双方均有责任尽力减轻此不可抗力对履行
本合约
带来的影响;
3
、不可抗力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
本合约
。不可抗力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
本合约
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约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约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约或暂时延迟合约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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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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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0-4-15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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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其责任;
4
、本合约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的,于本合约生效后出现的,使该方对
本合约
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ZhengFu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十、其他事项
1
、为保护甲乙双方之权益,本著作产生之权益若受到侵害,仅以甲方名义进行调查、谈判、和解、诉讼或其他事宜,乙方有义务给甲方提供必要帮助;
2
、甲方若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等事项,应于该事项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甲方的权利、义务由新生主体概括承受;
3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若未达十八周岁,由乙方监护人签字后本合约亦可生效。
十一、附则
1
、本合约正本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约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具有与本合约同等的法律效力;
3
、
甲乙双方同意,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履行本合约产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本合约签定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关于自动续约
本合约有效期内,若本著作于信息网络传播途径的付费下载总流量超过十万人次,则本合约自动续约十年持续有效。
立合约书人签署:
甲
方:
北京音乐梦工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签字或盖章: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汉威大厦21A6单元
电
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已征询独立法律意见并已详阅、了解及同意本合约之内容:
乙
方:
身份证/护照号码:
地
址:
电
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本合约签定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汉威大厦21A6单元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第一款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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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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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0-4-15 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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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 发上来了 好像是有点出入 字太多 我先不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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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yko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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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0-4-15 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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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乞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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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0-4-15 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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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节目看了两回。挺喜欢里面歌手的嗓音。
不过对这个节目的真实性有所怀疑。
要是歌曲都以10W以上价钱拍卖,唱片业应该早就活过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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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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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0-4-15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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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着个人对后面这份合同的理解 有几个地方不太明白
通俗点的说 歌被你们没付任何费用拿去进行拍卖
我自己对歌曲没有定价权
你们告诉我拍卖了多少钱 或是创造了别的收益 就再分40%给我 你们得60%
如果你们创造了收益 没告诉我 也就是说不用分我了? 另外 我又如何知道是卖了这么多钱?
因为定价权 我自己是无权过问的
我个人认为 这可能有点中国房地产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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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圆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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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0-4-15 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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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i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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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0-4-15 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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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个,节目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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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cmi04 于 10-4-16 00:56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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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rsia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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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0-4-24 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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